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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标注出版单位的意义

时间:2022-11-08 03:53:17

一是依法标注、遵法守法的体现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很明显,高校学术期刊是汇编作品,其著作权受《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保护,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17条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其人身权依附于期刊整体而不依附于汇编作品中任何原作品的著作权,是一种完全独立的并为学术期刊社所专有的权利;署名权正是其法定拥有的四项专有人身权之一,是指其有在自己出版的刊物上注明期刊名称、出版单位或主办单位的权利,他人不得篡改、歪曲。《著作权法》既然规定了学术期刊有此权利,理应遵守规定,依法标注。

二是彰显并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要方式

随着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并不断完善,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学术期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产权纠纷案件的原因有多方面,学术期刊自身保护工作做的不到位、不完善即是其重要因素之一。出版单位是学术期刊知识产权中的版权标识之一,按照规定须在版权页标明。《世界版权公约》第三条规定,已发表的作品须带有版权标识,若无版权标识,该作品就视为进入“公有领域”,永远丧失版权;作品首次发表时如标注了所有的版权标识,在一个《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合法出版的作品,在其他缔约国也即刻合法拥有版权。同时,只有依法使用好署名权,在自己出版的期刊上规范注明了期刊名称、出版单位或主办单位等,使著作权的主体得以体现,期刊才能随之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各种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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