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谨慎行使修改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因此,期刊编者依法享有对投稿作品的修改权,进行文字性修改时无需获作者许可,对内容进行修改时须获作者许可。在编辑工作实践中,大多数编辑都能遵守此规定,只有少数编辑,由于长年积累的传统改稿习惯,以及著作权意识较淡漠,或是因手中掌握着出版资源的优势而越权修改。主要表现为: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那些数据复杂、公式繁琐或参考文献众多的来稿,不经作者许可,删除原文大段文字、数据、图表和文后参考文献等;以自己的思维方式或语言习惯修改作者没有错误或无需改正的作品,或强行要求作者按照自己的观点修改作品;因版面要求强制规定论文字数,要求作者自己增删内容;更有甚者,要求在作者作品另挂其他作者。这些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还侵犯了作者所引用文献作者的合法权利。但是文章内容都是由一个个文字组合成整体展现出来的,某些文字的更改很有可能会改变整个句意,甚至是整篇文章的内容。因此,在实际编辑活动中,何谓文字性修改,何谓内容性修改,界限有时很难界定。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经常以名家作品或古籍、古文献作为论述材料,编辑在进行修改时就要慎之又慎。比如:“欢喜用金银表示豪奢,在西北羌胡民族中,最著名的是石虎。”(见《沈从文的文物世界》“第二境是说明既入之后,从艰苦探索中得到乐趣来。”(见《词学十讲》)上述例句,有编辑把“欢喜”改为“喜欢”,把“得到乐趣来”改为“得到乐趣”,都是不妥当的。“欢喜”是20世纪新文化运动中成长起来的现代作家写作时的用词习惯,“得到乐趣来”删去“来”字,貌似简洁,实际上是无视作者当年写作的语境与作者的写作风格。争议自然产生。类似争议在期刊社(编辑部)与作者之间时常发生。语言文字的表述确实难以用法律规范,著作权法几经修改,有关修改权的规定仍是过于简单、模糊,致使在具体的出版活动中,为免除纠纷,有的编辑不敢动笔修改,有的干脆“文责自负”,概不修改,这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做法。在法定修改权模糊情况下,期刊社(编辑部)首先应该就文章修改保持与作者的经常性交流,除明显错误外,尽量取得作者许可修改;其次,在正式出版前把清样传给作者审阅签字印刷。这样可以解决很多纠纷。
2.授权行使复制权
做为汇编作品,学术期刊整体的复制权不容侵犯,但在行使复制权时不能侵犯作者权益。很多期刊在网站上声明:未经本刊许可,其他报刊不得转载、摘编本刊作品。”这种声明涉及的复制权很明显并不是指期刊整体的复制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因此,唯有作者本人声明方可禁止转载、摘编,期刊社没有获取作者著作权的转让所的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是无效的。而且,即使期刊社获取了作者著作权的转让,其所的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也是违反《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规定,期刊出版后,他刊无需获得期刊许可可直接转载或摘编(除非作者事先声明禁止),并支付原作者报酬即可。只有在签署转让合同,期刊获得作者作品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后,才可有偿授权其他网络传播者转载、摘编其所刊登的作品,并有权要求其他网络传播者在网站刊登或载网络期刊内容时标明期刊版权信息。《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
3.正确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促使,学术期刊实现网络化、信息化的重要途径———期刊网络传播势在必行。学术期刊上网产生的学术期刊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项从属于原作品著作权的从权利。也就是说,学术期刊只有在获取所有原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含各种媒介的著作权)的全部转让之后,学术期刊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取得作者著作权转让之后,期刊社(编辑部)有权将期刊网络化,也可有偿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这项权利,授权网络营运商网络版期刊、或在期刊纸质版未出版前预出版网络期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据此,不少期刊理解为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期刊社(编辑部)即可获取作者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他们常常在征稿简则或在期刊网站上声明:本刊对拟采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年,若不同意,请在来稿时声明。”如果作者来稿时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作者默许。这貌似可以有效地维护期刊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实际上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原因在于:首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说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期刊社(编辑部)即可获取作者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实际上,期刊社获取的一般都是非专有使用权;其次,高校学术期刊社(编辑部)多为非法人出版单位,其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学术期刊社(编辑部)要想真正获取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必须与作者签订书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权利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期刊与作者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以《著作权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为基础,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目清晰、同词准确,避免产生误解和不应有的法律纠纷。
4.按法行使审稿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自收到作者投稿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期刊社(编辑部)依法拥有了对此稿件进行审稿的权利,无论审稿结果如何,在此期间,如无另外约定,作者的发表权可视为暂时转交给了期刊社(编辑部),不能向其他报社、期刊社进行投稿,即禁止“一稿多投”。但是,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应的,期刊社(编辑部)在依法拥有了在某期限内对作者作品的审稿权的同时,也必须保护好作者的权利,否则就容易侵犯作者的权利。因此,期刊社(编辑部)在行使审稿权期间,一要收到网络来稿立刻登记并回复作者,二要对作者论文电子稿件内容绝对保密,三要保存好作者投稿及其他相关记录以备查询,四要及时与作者交流审稿信息并按时告知作者用稿与否。有的期刊社(编辑部)编辑在收到网络投稿之后,不做任何处理就删除,这种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仅是编辑本身的道德素质问题,也是对作者发表权的严重侵犯;有的期刊社(编辑部)编辑下载稿件后随意放置,导致稿件内容泄密,如果产生严重的泄密后果的话,期刊社(编辑部)或其主办单位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因审稿超时不通知作者导致一稿多投、产生纠纷事件现象更是常见。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高校学术期刊社(编辑部)在30日的审稿期限内很难完成复杂的审稿程序并确定用稿与否。为此《著作权法》同时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期刊社(编辑部)可与作者双方自行约定通知用稿与否的时间,这样,审稿权期限随双方约定时间而定。目前,大部分期刊社(编辑部)通过在自己网站或期刊上期刊启事、征稿通知、声明的方式,明示了期刊社(编辑部)的审稿规定,多规定为自投稿之日起3个月内没收到录用通知的,作者可将稿件转投他刊,这种规定更能被期刊社和广大作者接受。但这仅是期刊社(编辑部)单方面的规定,需要作者承认并有约在先方可生效。如作者不承认,双方无约定,则按《著作权法》规定执行。这就要求期刊社(编辑部)在收到作者稿件同时,及时与作者事先另行约定好审稿期限。
5.妥善行使版式设计专有使用和许可使用收益权
从法律意义上看,版式设计是指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题、引文、标点、图表安排以及其他版面因素的安排。《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同时规定“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其内涵可有两方面理解:一是期刊拥有了自身期刊版式设计的十年专有使用期限。在此期限内,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按原样复制、进行改动很小的复制或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但是,期刊的版式设计并不包括对封面、开本、书脊、封里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装帧设计。因此,对于期刊封面、开本、书脊、封里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装帧设计,不管是《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或是委托他人所作的作品,期刊社(编辑部)最好还是与原作者签署装帧设计权的转让合同,避免作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给期刊造成巨大损失。二是期刊享有版式设计许可使用权及获取报酬权。其他传播者对期刊进行整体传播行为时,比如出版或收入网络数据库提供下载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必须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需要提醒的是,规定是指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实际上,数据库营运商与期刊签署的合同时,一般采取附注形式告知,支付给期刊的报酬包含支付作者的报酬。支付给期刊使用费与支付原作者使用费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做法,既逃避了向原作者支付报酬又转嫁了支付报酬的责任义务,期刊社(编辑部)在与数据库营运商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另外,高校学术期刊网络化过程中,要提高商标意识,如有可能,尽量早为期刊名称、期刊徽标以及与期刊有关的各种图标申请商标、专利,获取商标权、专利权;加强对期刊域名的保护,为期刊网站注册域名;完善知识产权标识,在期刊版权页加注版权所有者、版权标识(C,copyright)、商标符号(R,Registered)和网址等;利用DOI(DigitalObjectI-dentifier)“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促进自身期刊学术资源在网络中的发现和利用、与相关出版机构相互链接和提升期刊知名度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