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通信作者位置
虽然课题组有决定通信作者位置的自主权,但是这种自主权使得通信作者的位置随意性很大。笔者认为,单个通信作者如果不是第一作者多标注在末位,多通信作者也可以采用这种形式,如果第一作者是通信作者,其余通信作者排末尾;如果第一作者不是通信作者,则全部通信作者排在末几位。同一系列期刊应当遵循统一的署名位置,这样既符合人们的认知习惯,也利于科研的统计分析。
2标注的形式
文章题目下方的作者署名,通信作者如果用右上标符号特别标注,建议采用同一种符号,便于识别。如果所有期刊统一难度较大,至少同一系列杂志或者同一主管单位的杂志应当尽量统一。
3文字描述
国内很多学者对于“通讯作者”“通信作者”和“责任作者”的争议较大,而且各期刊出于不同的理解,这3个词都有使用,还有些期刊使用“同等贡献”或者不直接表述,只是列出通信作者的邮箱表示通信作者,以及其他更不常见的情况。关于通信作者的文字描述,按照出现频率排序依次为:通讯作者、通信作者、责任作者,以及其他情况,共同作者出现频率大于并列作者大于其他情况。建议采用“共同通信作者”一词,一是因为个别期刊倾向于“共同”一词,二是在“通信作者”和“通讯作者”的争议中,学者们更倾向于“通信作者”。统一文字表述更有利于科研检索和论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