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法治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也可以指称法律体系。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种治国方略,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并享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主要在于:1)两者的价值内涵不同。法治具有自由、民主、平等的内涵,它否定的是非人道、不合理、暴虐的价值取向。而法律制度只是表示一种法律存在,只要是以国家的意志形态出现的,即为法律,故法律既有良法也有恶法。2)两者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制与国家的产生相伴随行,在人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法治产生于古代,但是直到近代才真正确立起来,实行的时间还比较短。3)法律地位不同。法治具有法律至上性,王在法下,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的束缚之下,一旦违反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制则没有法律至上的含义,尽管国家制定了法律,也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具有权威性并总能被遵守。从法制走向法治,中国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进行了不懈地探索。1978年12月,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指出,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突出强调了建立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也提出了依据法律制度治理国家的构想,凸显出鲜明的法治思想。1997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第一次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针。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新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由此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党的党章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修改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国家战略部署的新要求,以及一以贯之和与时俱进的统一,构成了治国理政的新篇章。
2赡养、扶养、抚养
“赡养”、“扶养”、“抚养”这三个词语都含一个“养”字,都有在生活方面提供物质用品和生活费用,使能生活的意思,但是“养”的人员不同。《现代汉语词典》对赡养词条的解释是:“供给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进行帮助。”如“赡养父母”。扶养指由于法律的规定或具有某种血缘或亲属关系时,一些人向另外一些人提供经济上的供给和生活上的照顾。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扶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平辈之间的扶养,以及法律规定的因遗赠扶养关系而产生的公民、集体组织对遗赠人的照料。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1]。如《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抚养指长辈对晚辈的抚育教养,着重指养活、爱护,如“抚养子女”。《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使用范围和对象上,赡养只用于晚辈对长辈,对象单一;抚养多用于父母对子女,也可用于哥(姐)对弟(妹)的爱护和教养,使用范围较窄;扶养使用范围则比较宽,既可用于长辈对晚辈,也可用于晚辈对长辈,还可用于平辈之间。
3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兹表述中可以看出,法人不是人(自然人),而是指社会组织。法人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有媒体报道说“某企业法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法人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又如何能被执行“拘”起来呢?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正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才是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行为,其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就是法人的行为。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就必须列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人代表则是由法定代表人指派或委托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3]。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并在所授权职责范围内对外进行活动,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也由法人承担,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人,而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故法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4罚款、罚金
罚款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即处罚违法者以一定数量的金钱[1]。罚金是一种财产附加刑,以剥夺犯罪人的金钱为内容,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款与罚金的差别直观上表现为适用程序的差异,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它不需经人民法庭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罚款的对象一般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违反工商管理、税收等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如某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规定的程序即可执行。而罚金则是一种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行政处罚有本质的区别,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适用罚金。罚款具有效率上的优势,罚金凸显的却是公平与正义的价值。例如:“老外因故意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这里罚金应为罚款,因为这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虽然罚款适用程序简单便捷,但是也不能乱罚款,有权进行罚款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除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从事罚款行为。
5被告、被告人
被告与被告人,从表面看来都是指法庭上处于被告席的人,它们却分别指代两个性质完全不同案件的诉讼主体:“被告”是指行政诉讼法案件和民事诉讼法案件中与“原告”相对应的的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一般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如《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的条件,就规定必须有原告和明确的被告。“被告人”则是属于刑事诉讼法律概念范畴,是与被害人、公诉人相对应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二款:“‘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中,被告与原告双方的地位是相等的,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因为成为被告就被认为具有过错,如果被告认为自身权利、名誉受到了损害,也可以反诉原告,从而将诉讼身份进行转换,即原告成为被告,被告成为原告。在刑事诉讼案中,“被告人”一般指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如涉嫌犯罪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人身自由会依法受到办案机关的一定限制。尽管如此,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尚未被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只是被称作“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到法院后才称为“被告人”。因而,在法庭上,被告所要辩护的为是否有理,而被告人所要辩护的为是否有罪。在媒体报道中,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误作被告;反之,把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当成被告人,虽一字之差,却造成了两个不同诉讼程序的错位。
6讯问、询问、发问、审问
“问”是法庭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基本方式,法庭审判过程主要是由问答构成的,问答言语行为在审判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189条:“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对问的表述有三种,即“讯问”、“询问”、“发问”,三者问的主体不同,问的具体对象不一样,不可随便乱问。“讯问”的对象比较单一,是专门针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的对象是被害人、鉴定人等无关犯罪行为的人;“发问”是一般的提问,用于除审判人员与被告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之间,如公诉人向鉴定人、证人发问,原告人、被害人、诉讼人向被告人发问等。“审问”则含有审讯、盘问的意思,语气较重,贬义色彩较浓,给人一种不对等、居高临下的感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司法机关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为无罪,所以法庭上法官所持的是一种中立态度和立场,审问一词似乎透露着有罪预设的信息,现今一般舍弃不用。